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十七年:九月,辛丑,用郊。传:用者,不宜用也。九月非所用郊也,郊用正月上辛。注: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。言正月者,《春秋》之制也。〔案:传:正月亦谓夏正。〕
二十八年:公朝于王所。传:不言如京师,天子在是也;不言天子在是,不与致天子也。注:不书诸侯朝者,外小恶不书,独录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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