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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_均输〔以御远近劳费〕

作者:刘徽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〔此意犹上术也。“置一斤,通所税者”,谓令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相乘,为分母,七百二十也。“通其所不税者”,谓令所税之余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相乘,为分子,一百二十也。约而言之,是为余金于本所持六分之一也。以子减母,凡五关所税六分之五也。于今有术,所税一斤为所有数,分母六为所求率,分子五为所有率。此亦重今有之义。又虽各有率,不问中间,故令中率转相乘而连除之,即得也。置一以为持金之本率,以税率乘之、除之,则其率亦成积分也。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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